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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于法律讀后感的文章

          時間:2014-02-11 05:44

          老師讓寫一篇關于法律的讀后感

          “法制”一個人人都熟悉的字眼。

          我經常會通過電視、報紙、大人們的談話,知道很多的有關法制的資料,這些資料使我受到了極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話說得好:“小時偷針,大時偷金。

          ”“小時偷油,大時偷牛。

          ”這就告訴了我們:如果一個人從小就沒有養(yǎng)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沒有良好的法律紀律意識,隨意做損壞公物,打人,罵人,甚至偷竊等壞事,不僅僅是給你個人的形象抹黑,而且會漸漸腐蝕你的心靈漸漸地,就會使你經常情不自禁地犯這樣那樣的錯誤。

          如果你不能夠痛改前非,繼續(xù)發(fā)展下去,那些惡習就會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會越變越嚴重。

          到時,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終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監(jiān)獄了。

          這并不是危言聳聽,近年來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趨勢,便是證明.青少年正處在長身體、長才干的時期,可塑性很強。

          作為學生要想讓犯罪遠離我們,首先應該把主要精力放到學習上,處處以優(yōu)秀的人為榜樣,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提高自身素質。

          要“慎言行,謹交友”,要聽進家長、老師和同學的教誨,從小養(yǎng)成好的行習慣,不貪圖享樂,不看不健康的影視作品,不去網吧那些容易讓人沉淪的游樂場所去;要和品質好的同學在一起,相互告誡,相互激勵,取長補短,擇善而從,見惡而避。

          要認真學習法律知識,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別是非的能力。

          總之,作為一個小學生,要讓犯罪遠離我們,要付出的努力還將很多,很多。

          要與法律作朋友,與犯罪作斗爭。

          我們要知法、懂法、用法,學會利用法律保護自己,才能健康成長,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關于法律的讀后感(600字)

          [法律讀后感]大多數(shù)對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讀是帶著前理解,這種前理解的來源以介紹性文章、師友的談論等媒介為主,但是淹沒在介紹性文字(或語言)當中的是文本所要針對的現(xiàn)實問題,哈特的觀點仿佛是理論自身發(fā)展的必然產物,而理論所要解決的現(xiàn)實問題僅僅是與作者生平聯(lián)系在一起的社會背景的問題,這些問題出現(xiàn)在教科書中并不是作為一個理論的核心來關注,而僅僅是作為與作者生平聯(lián)系在一起的社會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紹,法律讀后感。

          這種對理論和理論所要面對的問題的處理方式,或者說關注理論自身而輕視理論面對的問題,實際上割斷了理論在歷史上所面臨的迫切問題或者說一個歷史上的問題與我們當下的生活的聯(lián)系。

          所以我們可以不問哈特何許人也

          也不問《法律的概念》誕生于什么樣的背景、出于什么樣的目的

          更不會去思考困擾當時哈特的問題

          我們就這樣輕而易舉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識成果——這個過程簡潔而凝練,難道不該懷疑這一切得來的太容易了嗎

          哈特并沒有設局讓讀者鉆入誤區(qū),但讀者也許因為過于追求知識的增長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按照以上的閱讀方式,我逐步歸納了這樣幾個部分,來嘗試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所掌握的一點點資料里對哈特生平的記述并不是很多,不過從這里我們也可以一窺哈特的世界。

          哈特(H.L.A.Hart)其父是一個具有德國和波蘭血統(tǒng)的猶太裁縫。

          (我原來一直以為聲名赫赫的哈特是以為嚴謹?shù)挠⒏裉m紳士或者蘇格蘭保守主義者。

          但事實是,哈特是猶太人,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為什么青睞拉茲并傳其衣缽,也許是猶太老鄉(xiāng)的緣故吧。

          )哈特的受教育的過程雖然沒有神童邊沁那樣讓人稱奇,但絕對是一個優(yōu)等生的標準履歷。

          他曾經在Bradford文法學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識教育,為學生接受高等教育作準備,需要指出的是在國立學校學習的學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學校學習)和牛津新學院(該學院雖名new college,但其實創(chuàng)辦于1379年,以富麗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詩班著稱)就學。

          這期間他對古典哲學發(fā)生濃厚興趣,并且一直保持下來,乃至他二戰(zhàn)中在英國軍情五處工作時期仍不忘閑暇時與搞哲學研究的同事進行討論。

          不難推斷,這種對哲學的熱愛對日后哈特終成大器有著深遠的影響。

          在二戰(zhàn)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開業(yè)律師,這期間的實務工作使得哈特知識結構在理論和實踐的兩極中間獲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沒有這段從事律師實務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為以為法學家,至少不會進行法理論和法哲學的研究。

          同時,也是這個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論十分貼近法律的實踐。

          1945年,他成為了牛津新學院的哲學講師,這一階段后來風行于牛津的語義分析哲學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時他與牛津日常語言學派的學者J.L.奧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評的法律命令說提出者奧斯?。┙Y成好友,此人后來于1952年熱心推薦哈特走上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的職位。

          哈特研究語義分析哲學與其他追逐學術時髦的人不一樣,他始終致力于把這門學問應用于法學理論分析當中,這也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談到哈特出任法理學教授這段時期,人們都會把他的名字與上世紀最偉大的幾次法律理論論戰(zhàn)聯(lián)系在一起。

          從學術角度講,哈特是幸運的,同他交手的對手不乏當時學術體格強健的名家,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們在諸多領域展開爭論,但是核心沒有離開法律、道德與自由這些基本的分歧點。

          這些對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時也給哈特戴上了學術桂冠。

          縱觀哈特的學術生涯,其間沒有離開過辯論,這種辯論升華了他的造詣,也使哈特的理論逐漸體系化。

          這一階段哈特終于成為西方法學世界的一代宗主,開創(chuàng)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學。

          鑒于論戰(zhàn)對于哈特思想體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這些法學高手的巔峰對絕。

          1969年哈特離任法理學教授一職,富有戲劇性的是接任其職位的就是曾猛烈抨擊其學術觀點的德沃金。

          離職后的哈特開始步入了大多數(shù)學者必然經歷的思想成熟期。

          他開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轉向了對古典實證主義法學的追根溯源上。

          由于早年在寫《法律的概念》時已經對奧斯汀進行了系統(tǒng)的研究,哈特開始走近邊沁。

          杰米里。

          邊沁是個低調的學者,這個害羞靦腆的倫敦人對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終懷有一種毫不在乎的心態(tài)。

          這種心態(tài)于個人來說可是一種謙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邊沁的思想產生了重大阻礙。

          哈特一直高舉實證主義法學的大旗,那種內在的學術血統(tǒng),呼喚他把一個鮮為人知的邊沁推到人們的視野中來——在他的努力下,大量關于邊沁的文獻被整理并出版。

          另一方面這種努力的結果也澄清了法學界對于實證主義法學體系傳承的誤解。

          可以推測,這種耐心挖掘過去的工作,不能不說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態(tài)的微妙體現(xiàn)。

          哈特在回憶過去的同時,也沒有忘記繼續(xù)豐富自己的理論體系,讀后感《法律讀后感》。

          德沃金的質疑在某種程度上觸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關于 規(guī)則說中原則缺位的問題,哈特感覺必須予以正視。

          在最后的時光里,他積極回應德沃金,這些回應在他死后邊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錄中。

          以上是哈特的個人小小的回顧,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個名字,他總是和西方法學理論的流派劃分聯(lián)系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寧說是一個標識。

          那么在一個學術流派中的標識哈特又是怎樣的呢

          這里還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實。

          從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們會得到不同結論,盡管這些結論在原來看來是沒有本質上差別的。

          哈特是新分析法學的創(chuàng)始人,或語義分析法學的建立者,或戰(zhàn)后法律實證主義的第一人,……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這里的差別不僅涉及觀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種含混的指稱。

          這種貼標簽的方法很容易讓我們記住某個人,缺陷卻是單一層面或路徑解讀了哈特。

          質言之,立體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時也被單線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進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實證主義。

          實證主義哲學公認的創(chuàng)立者是法國人奧古斯特。

          孔德,他首次在小冊子《論實證精神》當中討論了人類思辨發(fā)展的三個階段:神學、形而上學以及實證階段。

          所謂實證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與虛幻對立的真實,二是與無用相對的有用,三是與猶疑對立的肯定,四是與模糊相對的精確。

          但是實證主義這個詞語用法很寬泛,僅在網上搜索就發(fā)現(xiàn)邏輯實證主義、分析實證主義、實證主義社會學、心理學實證主義……這些詞匯導致這門哲學的外延經常出現(xiàn)這樣或者那樣的屆分,很多人因為在其理論表現(xiàn)形式上接近這種哲學,就被劃為此列。

          同時需要質疑的是,就我所知,雖然現(xiàn)在不少被稱為實證主義法學的法學家,他們在其著述中卻極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這就不得不讓我懷疑長久以來一種說法:法律實證主義是實證主義哲學應用于法學研究的體現(xiàn);即使該說法成立,那么這種體現(xiàn)的程度又有多少呢

          概念二,法律實證主義。

          關于法律實證主義,在哈特看,英美學界有如下觀點:(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與道德之間,或者實際是這樣的法律與應該是這樣的法律之間,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3)對法律概念之含意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項重要的研究,應與歷史考察、社會學的調查方法以及按照道德、社會目的、作用等對法律進行批評性評價的方法區(qū)別開來(然而決非是敵對的);(4)一個為法律制度是一個‘封閉邏輯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正確的判決可以僅用邏輯方法從預定的法律規(guī)則中推斷出來;(5)道德的判斷不可能像對事實的陳述那樣,以合理的論據(jù)、證據(jù)或證明建立起來。

          經過哈特的考證,我們發(fā)現(xiàn)了邊沁早先也提出了法律命令說,而且也強調了法學分為闡釋性法學和審查性法學,這為以后對應法理學和立法學奠定了基礎。

          應該說邊沁已經成為法律實證主義的傳統(tǒng)的濫觴之人。

          但是需要明確的是,最能體現(xiàn)邊沁法律思想的《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于1789年出版,而上文提及的實證主義哲學的鼻祖孔德出版《論實證精神》卻是55年之后,甚至孔德本人也是在1798年出生的。

          這里遇到了一個類似因果的悖論。

          應該看到邊沁是在無意識之間涉及了實證主義,這部分并不是他的理論的核心,甚至可以說是個副產品,也許邊沁本人一生都沒有聽說過實證主義這個概念。

          或者,在沒有更詳細的資料之前,我只能把這種外觀的相似理解為偉大學者在學術進路上的殊途同歸吧。

          其實法律實證主義產生離不開英國本土的哲學,我們在邊沁的文字中可以看到英國固有的經驗主義、功利主義傳統(tǒng)尤其是休謨的影子。

          其后,奧斯汀作為邊沁一脈相承的傳人,把邊沁的理論加以細化,而且也把討論的范圍盡量退回到法學領域。

          不要小看這種歸理和回縮,正是依靠奧斯汀精致的理論才在真正意義上創(chuàng)立了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他的理論高度是前人難以企及的,因為他的工作使法學這個晚產的嬰兒割斷與其母體哲學、倫理學以及政治學的臍帶走向了新的生命。

          但是法律實證主義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學術流派。

          注釋法學、潘德格頓學派、概念法學、機械法學、法律形式主義和分析法學都可以算做它的麾下。

          所以法律實證主義強調的是主義一詞,凡主義者必然是指某種思想上的傾向。

          如自由主義,現(xiàn)代多數(shù)思想家都可以被成為自由主義者,哈耶克也好、凱恩斯也罷他們觀點上都有一個最大公約數(shù),即尊重民眾的自由,承認私權。

          但是這絲毫不影響把哈耶克尊為維也納學派第四代掌門,而凱恩斯則被認為是放任自由主義的終結。

          概念三,社會實證。

          法律實證主義的實證是一種對實在(positive)知識的向往,但是怎樣達致實在知識,法律實證主義者在這里就出現(xiàn)了分歧,一些人認為應該從法律是什么的角度切入,另一些人則贊成從法律實際上是什么來研究。

          社會實證重視經驗事實,企圖通過對作為客體的素材分析像自然科學那樣作出精準的預測。

          采取社會實證路徑的法社會學運用了大量社會學的方法,比如現(xiàn)場試驗、問卷調查、檔案研究、統(tǒng)計分析等等。

          顧名思義可以知道分析法學主要運用的方法還是分析實證,它在法學領域要完成的任務就是下文中分析法學研究所涉及的四個方面問題,具體而言就是對概念或者邏輯的分析推理,至于經驗事實,不是他們概念或者邏輯分析的主要內容。

          說到這里,有人也許會對于以往應然、實然的劃分產生疑惑。

          其實應然、實然取決于參照系的位相。

          自然法學主要訴諸的是先驗抽象或者自生自發(fā)的概念或者觀點來說明法律應該是什么。

          不難發(fā)現(xiàn)這些概念與神學、政治學、倫理學都是共通的,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啟蒙時代的自然法學家本人思想里包含了諸多當今的學科理論,這是因為那個時代的法學仍然沒有獨立。

          自然法學在其鼎盛時代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進入到19世紀,西歐各國已經從動蕩走向穩(wěn)定大批法律頒行,其理論的強烈的批判性面對實在法律規(guī)范缺乏分析研究能力。

          相對于這種評判性的應然,分析法學的描述性話語就純粹多了,他們否棄的形而上的模式,倡導獨立意義的一般法學從相關學科剝離出來,主張從規(guī)范的角度把研究的范圍限于實在法(而不是自然法、上帝法或者高級法);相對于自然法學的曖昧不明、難以考究,分析法學的主張就更接近實在世界,故稱之為實然。

          但是與法社會學對比,分析法學就好像玩弄的是概念間的邏輯轉換游戲,仍然是某種意義上的理想化模式,并且不排除為了陳述理論的需要而提出假設,甚至是難以最終證明的假設.他們不可避免出現(xiàn)這樣的情形,最終的作為論證基點的東西往往具有形而上的特點,無法經驗所證實。

          所以相對于法社會學,分析法學處在應然位置。

            〔法律讀后感〕隨文贈言:【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農夫不會剝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長成種粒;單身漢不會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會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寫一篇有關法律書記的讀后感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消防0701 劉嘉雯就個人而言,《法律的概念》有精讀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習法理學繞不過的幾本經典書,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分析論證對于我們法學研究的重要性在日漸顯現(xiàn)。

          無論是語義正式,還是邏輯論證,都有純化某些粗糙的理論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客觀因素,個人口味的轉換也驅使著我把目光從當初《為權利而斗爭》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靜而不乏睿智的文學。

          讀一本學術的書籍的過程期間最考驗人的就是興趣的不間斷。

          硬頭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悶也隨之呈幾何級數(shù)增長。

          我沒那份定力沿著這個過程看完這本重要的書,而且我認為重要的書也不能這樣對待。

          于是,我開始嘗試用一種調動起興趣的方式閱讀,這種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知其然”既了解哈特的基本觀點是比較枯燥的。

          這意味著文本中篩選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篩選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的套用前人的總結,從而喪失了自己閱讀的獨立性,結論會流于膚淺片面。

          “之其所以然”所針對的是:為什么此人會在那個時候,那個地點提出這樣的觀點,甚或完成這樣一本書

          在這種過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僅放在《法律的概念》這個文本上,因為這本書能給的信息知識部分的,它的背景無疑更為廣闊,這種廣闊就意味著某種對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這種以好奇為原動力的過程深深地吸引了我,興趣油然而生。

          不可避免的,有人還會追問“知其所以然”的意義何在。

          這里必然世紀對待文本的態(tài)度問題。

          文本提供的是什么

          也許有人會說是知識,我認為這是一種絕對的看法,文本至少提供的信息,知識這個詞語高寒的肯定的價值判斷嗎

          不然,離開了歷史的解讀,所謂的“知識”也許僅僅是被肢解、拼湊的信息。

          拿《法律的概念》來說,大多數(shù)人會認為這本書談的是:哈特在批判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基礎上提出的“規(guī)則說”,即國內法律是由第一性規(guī)則和第二行規(guī)則的結合構成的一個規(guī)范“進化論式”的感覺;哈特的觀點比奧斯丁要完善。

          這種解讀文本的方式是靜態(tài)受動的。

          在肯定時間精力有限的前提下,這種方式有其合理性。

          但是如果是對自身而言甚至是對研究一門學科而言具有重要價值的文本,這種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在這種方式里,文本的信息被我們提取,形成了某種認識。

          提取過程無形中賦予了認識生命力,這種生命力“似乎在開辟遠離生活實踐的自身的歷史和世界”,當我們以后在就該認識進行討論時,“往往不是從這些生活現(xiàn)實中具體的歷史事件入手,而是直接從抽象的一般理論入手,不是使理論回到現(xiàn)實,而是在遠離生活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離開了文本自身的創(chuàng)作歷史環(huán)境,以及作者感受,我們得到的是僵化的信息,而給完整的知識,即使能倒背如流,也是流于全面的膚淺。

          文本并不是物化的文字紙張,而是思想傳遞的載體,思想雖然具有超越時代的一面,但是同樣也無法擺脫時代、國家的烙印。

          注重邏輯和體系的分析法學論著里一般存在一個中心意象,或以此延伸出眾多觀點最終形成體系,或雖不是核心觀點卻始終貫穿文本。

          《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想告訴我們服從的重要性。

          福利國家的英國正在進入新的上升期。

          哈特的理論無形中反映了繁榮的社會面貌:“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中,人們幾乎可以嗅到戰(zhàn)后英國鄉(xiāng)村的風味。

          板球,家球,順從……這是一個基本處于和平狀態(tài)的國家的反映,在那里,階級沖突已經被制度化為政黨政治和貿易協(xié)會活動的合法,受規(guī)則約束的斗爭,在那里,正在出現(xiàn)的福利國家給所有的人提供養(yǎng)老金,教育和醫(yī)療保障;這個國家對其制度的價值和官員行使的自由裁量權充滿信心,對未來充滿期待:完全就業(yè),其體育運動隊都能不斷成功。

          主要的社會問題似乎是要確定每個事物的確切功能,分析各特殊部分在社會整體中適合于哪個位置,好像在一個龐大的進步機器中一樣。

          當然也存在一些問題……中性的語義分析行文方式,沒有掩蓋他內心某種法制國理想的流露。

          的確哈特的文章較少談及戰(zhàn)爭,混亂,文章中出現(xiàn)的都是描述性詞匯掩蓋之下的和平主義服從意象。

          但“社會學家們感到奇怪的是,為什么每個人都如此順從

          為什么他們都似乎遵守規(guī)則

          ”但哈特看起來沒什么煩惱:他只是簡單的架設了遵守規(guī)則的行為是當然的。

          或者,也許更公正地講,他設定社會化慣例是成功的。

          這樣我們就又體會到奧斯汀與哈特的區(qū)別,前者總是把法律之后的強制性一面顯露給讀者,最終賦予法律存在的正當性;后者跳過這個步驟,并當然的認為那是由內在觀點可以解釋的義務觀點,服從是毋庸證明的。

          如果從強調服從的角度之后,哈特比奧斯汀走的更遠;當一個人認為某物是當然之時,意味著他已經深深具有了某種信念,同時也相信這個“當然”會被別人所理解。

          哈特的法制國理想就在這樣不經意間表呈在我們面前,那里既不是法律形式主義的“概念天國”,也不是現(xiàn)實主義法學的“噩夢”。

          他的服從意向反映了那個時代的英國社會具有某些特征,同時也加入了他對樂觀一面的放大:一個規(guī)則統(tǒng)治的世界,不再需要硬加入主權者,也不用強調強制力在現(xiàn)代社會的威懾作用

          法制教育讀后感的文章

          法制教育的讀后感今天,我們上閱讀課的時候,在閱覽室里看了一些有關法律的書,我深有感觸。

          現(xiàn)代社會是法制社會,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相應的規(guī)定。

          社會中的每一個人,做任何事都要按規(guī)則去做。

          國家制定相關的法律,目的是為了公民能更好的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與自由,同時也對破壞和妨礙他人權利與自由的人也起懲治作用。

          在法制社會里,每個人時時處處都離不開法律。

          作為一個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就應該遵守法紀。

          如果我們不小心違反觸犯了法律,應該勇于承擔責任按照規(guī)定進行補救,千萬不要耍小聰明,結果反而會害了自己。

          我們不但要遵守有明文規(guī)定的法紀,做一個合格的小公民,還要警惕那些有可能導致違法的不良誘惑。

          21世紀是網絡時代,電腦、多媒體、光纖通訊,信息高速公路發(fā)展迅速。

          上網,也要遵守網絡的法紀。

          青少年使用互聯(lián)網是為了學習,提高學習成績,掌握網絡技術。

          互聯(lián)網有很多功能可培養(yǎng)少年兒童,不能沉溺于網上游戲與聊天。

          如果毫無節(jié)制,染上了癮,過量過度,就會適得其反,給身心帶來不良影響,甚至危害。

          在各種不良的書刊和網絡侵蝕面前,我們一定要明辨是非,抵制誘惑。

          這里有幾句贈言送給大家:要善于網上學習,不瀏覽不良信息;要誠實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詐他人;要增強自護意識,不隨意約會網友;要維護網絡安全,不破壞網絡秩序;要有利身心健康,不沉溺虛擬時空;……所以,我們要用法維權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

          《法律的概念》的讀書筆記第一章經久不絕的問題和其他學科不同,在法律學里,“什么是法律”的問題反復被提出來,并且史上的思想家們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論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數(shù)人都有能力輕松而自信地通過列舉情況來說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們并不能簡單通過列舉法律體系的標準事例來解決這個問題,最好的方式不是急著去回答問題,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問題在困擾著我們。

          作者提出三個問題:法律與以威脅為后盾的命令有何區(qū)別與聯(lián)系

          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有何區(qū)別與聯(lián)系

          什么是規(guī)則以及規(guī)則達到何種程度才成為法律

          作者將從分析奧斯丁的理論來回答第一個問題。

          回答第二個問題,需要批評自然法理論,即將法律理解為道德或正義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與道德或正義之原則的一致性。

          第三個問題要解決的是社會群體中一致的行為習慣與法律作為規(guī)則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規(guī)則的預測性面向不是關鍵的,其作為指示標或證立的地位才是本質性的。

          對此有兩種批評,極端的觀點認為拘束性規(guī)則的觀念是混亂或虛構的。

          英美國家常見的批評是從法官的裁量去證成法律實質是法官的發(fā)現(xiàn)。

          作者認為要回答這三個問題并沒有一個簡明扼要的定義,雖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離出并掌握住一組核心要素的特征,這組要素特征構成對這三個問題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為定義能夠發(fā)揮作用的條件往往不被滿足,尤其像“法律”這樣的定義。

          所以,本書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種作為規(guī)則的,對于“法律

          《法律是什么》第一章讀后感

          以下是讀后感寫作方法: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首先,要讀好原文。

          “讀后感”的“感”是因“讀”而引起的。

          “讀”是“感”的基礎。

          走馬觀花地讀,可能連原作講的什么都沒有掌握,哪能有“感”?讀得膚淺,當然也感得不深。

          只有讀得認真,才能有所感,并感得深刻。

          如果要讀的是議論文,要弄清它的論點(見解和主張),或者批判了什么錯誤觀點,想一想你受到哪些啟發(fā),還要弄清論據(jù)和結論是什么。

          如果是記敘文,就要弄清它的主要情節(jié),有幾個人物,他們之間是什么關系,以及故事發(fā)生在哪年哪月。

          作品涉及的社會背景,還要弄清楚作品通過記人敘事,揭示了人物什么樣的精神品質,反映了什么樣的社會現(xiàn)象,表達了作者什么思想感情,作品的哪些章節(jié)使人受感動,為什么這樣感動等等。

          其次,排好感點。

          只要認真讀好原作,一篇文章可以寫成讀后感的方面很多。

          如對原文中心感受得深可以寫成讀后感,對原作其他內容感受得深也可以寫成讀后感,對個別句子有感受也可以寫成讀后感。

          總之,只要是原作品的內容,只要你對它有感受,都可以寫成讀后感。

          第三,選準感點。

          一篇文章,可以排出許多感點,但在一篇讀后感里只能論述一個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所以緊接著便是對這些眾多的感點進行篩選比較,找出自己感受最深、角度最新,現(xiàn)實針對性最強、自己寫來又覺得順暢的一個感點,作為讀后感的中心,然后加以論證成文。

          第四,敘述要簡。

          既然讀后感是由讀產生感,那么在文章里就要敘述引起“感”的那些事實,有時還要敘述自己聯(lián)想到的一些事例。

          一句話,讀后感中少不了“敘”。

          但是它不同于記敘文中“敘”的要求。

          記敘文中的“敘”講究具體、形象、生動,而讀后感中的“敘”卻講究簡單扼要,它不要求“感人”,只要求能引出事理。

          初學寫讀后感引述原文,一般毛病是敘述不簡要,實際上變成復述了。

          這主要是因為作者還不能把握所要引述部分的精神、要點,所以才簡明不了。

          簡明,不是文字越少越好,簡還要明。

          第五,聯(lián)想要注意形式。

          聯(lián)想的形式有相同聯(lián)想(聯(lián)想的事物之間具有相同性)、相反聯(lián)想(聯(lián)想的事物之間具有相反性)、相關聯(lián)想(聯(lián)想的事物之間具有相關性)、相承聯(lián)想(聯(lián)想的事物之間具有相承性)、相似聯(lián)想(聯(lián)想的事物之間具有相似性)等多種。

          寫讀后感尤其要注意相同聯(lián)想與相似聯(lián)想這兩種聯(lián)想形式的運用。

          有關國家安全的文章的讀后感的結尾

          讀后感是讀書筆記的一種形式.指讀完一篇文章或一本書后,把自己的感想、收獲寫下來.讀后感內容較為豐富,可以寫自己讀文章時引起的思想感情的變化,受到的啟發(fā)和教育;也可以寫從文章中學到的新知識.寫讀后感一般應做到三點:1、要讀懂原文的內容.“讀后感”,顧名思義,就是先讀后感.因此,讀是至關重要的.只有通過讀,抓住了原文的重要內容,才會寫出自己的真實體會.2、寫自己體會最深刻的部分.一篇文章敘述的內容很多,要抓住文章中你自己體會最深的內容來寫.體會不深,感想不豐富,讀后感就寫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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