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讓寫一篇關于法律的讀后感
“法制”一個人人都熟悉的字眼。
我經(jīng)常會通過電視、報紙、大人們的談話,知道很多的有關法制的資料,這些資料使我受到了極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話說得好:“小時偷針,大時偷金。
”“小時偷油,大時偷牛。
”這就告訴了我們:如果一個人從小就沒有養(yǎng)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沒有良好的法律紀律意識,隨意做損壞公物,打人,罵人,甚至偷竊等壞事,不僅僅是給你個人的形象抹黑,而且會漸漸腐蝕你的心靈漸漸地,就會使你經(jīng)常情不自禁地犯這樣那樣的錯誤。
如果你不能夠痛改前非,繼續(xù)發(fā)展下去,那些惡習就會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會越變越嚴重。
到時,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終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監(jiān)獄了。
這并不是危言聳聽,近年來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趨勢,便是證明.青少年正處在長身體、長才干的時期,可塑性很強。
作為學生要想讓犯罪遠離我們,首先應該把主要精力放到學習上,處處以優(yōu)秀的人為榜樣,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提高自身素質(zhì)。
要“慎言行,謹交友”,要聽進家長、老師和同學的教誨,從小養(yǎng)成好的行習慣,不貪圖享樂,不看不健康的影視作品,不去網(wǎng)吧那些容易讓人沉淪的游樂場所去;要和品質(zhì)好的同學在一起,相互告誡,相互激勵,取長補短,擇善而從,見惡而避。
要認真學習法律知識,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別是非的能力。
總之,作為一個小學生,要讓犯罪遠離我們,要付出的努力還將很多,很多。
要與法律作朋友,與犯罪作斗爭。
我們要知法、懂法、用法,學會利用法律保護自己,才能健康成長,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對(美)伯爾曼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的理解
李向平教授說:“信仰如無實踐,宗教就形同虛設;信仰如無法律,精神必定走私。
”這句話來自伯爾曼的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如何在中國語境里開展信仰與法律的關系的討論,進而認識到信仰與法治的關系結(jié)構(gòu)中的互動意義,為信仰自由與法治建設不斷在中國的完善提供理論“孵化器”。
哈羅德?伯爾曼(Harold J. Berman)以88歲的高齡來到中國,為北京、浙江、山東幾所大學和學術機構(gòu)講學,重點就是講法與信仰的關系。
這是他作為當代世界法學界、社會學界鼎級人物中最突出的成就。
伯爾曼論證了法律淵源于宗教信仰的歷史,并進一步闡述了現(xiàn)代契約法精神的廣泛意義,信仰與法律的互動,是神圣與正義的相互支持。
伯爾曼認為,正義的便是神圣的,神圣的便是正義的。
否則,既沒有正義,也沒有神圣。
正義的(如法律)目標如果不是神圣的,那將會走私(權(quán)錢交易、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公等等);神圣的信仰不具有正義,那會是什么東西
(“9.11”及自殺式爆炸恐怖活動等等)。
伯爾曼的這些研究成果無疑給我們中國帶來了全新的文化理念和體制建設思路。
建議每一個有志于信仰探索的人,來讀伯爾曼的代表作《法律與革命》、《法律與宗教》以及《契約法一般原則的宗教淵源:一個歷史的視角》。
法與道德的相關論文
從“惡法亦法”看與道德 ——有感于哈特、富戰(zhàn):關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命題向來無法被法律人所回避,耶林曾將其成為法理學中的好望角,是任何想要在法理學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繞不開的一個門檻。
在對待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這個問題上,不同學派,持不同立場。
本文僅以哈特和富勒的論戰(zhàn)為線索,概述法律與道德關系的爭議,采哈特“惡法亦法”的理論來進一步闡述法律與道德的矛盾聯(lián)系,并分析了“惡法亦法”的存在價值。
關鍵詞:法律的道德性 惡法亦法 一、哈-富論戰(zhàn)之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長達十幾年的哈-富論戰(zhàn)始于1957年哈特在哈佛大學的演講“實證主義和法律與道德之分”,為法律實證主義辯護并對富勒等法學家對分析法學傳統(tǒng)的批判進行回應。
針對哈特的演講,富勒撰寫了《實證主義和對法律的忠誠——答哈特教授》,批判分析實證傳統(tǒng),主張法律與道德、實然法與應然法不可分離。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界分了兩組道德,一組是愿望的道德與義務的道德,另一組是內(nèi)在道德與外在道德。
富勒認為“內(nèi)在道德是指是法律成為可能的道德,也即程序的法律性原則,違反了法律的內(nèi)在道德的法律不僅僅是惡法,而且根本就不是法” 。
而內(nèi)在道德對應的正是愿望的道德“善的生活的道德”以及“充分實現(xiàn)人的力量的道德”而不是義務的道德。
在富勒看來,法律與道德不可分離,他分別從實然和應然的角度來論證法與道德分離的不可行性。
在實然方面,富勒指出許多法律規(guī)范本身就根植于社會道德,很難從中抽離,而且大多數(shù)法官會運用自己的經(jīng)驗來補充解釋適用法律。
在應然層面,他分析了割裂法律與道德關系的種種弊端,會給“法律就是法律”的形式主義留下可乘之機。
而哈特則在《實證主義和法律與道德的分離》一文中表明了他對混淆道德與法律的深深憂慮。
他認為如果把道德這種不確定因素引入法律之中,就會導致有人以違反道德原則為由不遵守法律,以致大大影響法律的權(quán)威和效力,從而破壞“對法律的忠誠”。
同時哈特還指出道德具有四個特征:第一,重要性。
法律和道德相比,道德在這個社會中具有較高的重要性,法律規(guī)則與之相比則處于較低的地位。
第二,非有意改變性。
哈特承認,從歷史上看,法律的發(fā)展會導致道德觀念的變化,但是,法律和道德的不同在于,法律可以通過有意識的立法活動建立、改變和廢除原有的法律,而“道德規(guī)則或原則卻不能以這樣的方式引入、改變和撤銷”。
第三,道德罪過的故意性。
哈特認為,道德的譴責可以因為“我無能為力”而得以豁免,就如果行為人采取了可以采取的所有辦法,人們就不會刻意地批評他,但是在法律領域,情況就不是這樣,“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對這種免責的采納在許多不同方面受到限制”,特別是在法律的“嚴格責任”領域。
情況更是如此。
第四,道德強制的形式。
哈特認為,道德強制和法律強制的形式是不同的,就道德強制而言,它“不是通過威脅或借助懼怕或利誘所施加”,它可能受到罪惡感、羞恥感或者良知的影響,而法律強制的典型形式是體罰或不幸后果的威脅 。
這個問題上,筆者認為波斯納在《對道德理論與法律理論的質(zhì)疑》一書中所評述“法律與道德的重疊程度是不同的”這一觀點是中肯的。
也即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必然的聯(lián)系,將之完完全全分離開來是不現(xiàn)實的。
比如夫妻忠誠義務的入法。
然而,這只能說明一部分法律中體現(xiàn)著道德,并不意味著只有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才是法律,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由此,法律有了兩種面貌:善法和惡法。
“善法是法”這一觀點無論哈特還是富勒都同意,而“惡法是否是法”成了沖突的焦點。
二、“惡法是不是法”的討論關于“惡法是不是法”的討論可以追溯到蘇格拉底時代。
公元前399年,三個雅典人控告蘇格拉底犯下兩條罪狀:一、瀆神;二、腐化和誤導青年。
當時雅典法律規(guī)定:“對一切不相信現(xiàn)存宗教和神事不同見解者,治罪懲罰。
”不論蘇格拉底如何機智,雅典最后還是以281票對220票判他死罪無赦。
臨刑前,老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機告訴蘇格拉底,朋友們決定幫他越獄,而且一切已經(jīng)安排妥當。
可是蘇格拉底卻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獄。
克力同提出各種理由來說服他,認為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而且遵守這樣的法律簡直就是愚腐,但仍然無法說服蘇格拉底。
蘇格拉底倒是反問:越獄就正當嗎
對一個被判有罪的人來說,即使他確信對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難道就正當了
我們有沒有一種服從任何法律的義務
經(jīng)過與克力同一番“探討”,蘇格拉底最后從容赴死,選擇用生命捍衛(wèi)“惡法”。
引發(fā)關于“惡法是不是法”爭議和反思的另一個案例就是曾經(jīng)令所有法學家頭痛的“告密者案件”。
1944年,聯(lián)邦德國一位軍官的妻子為了脫離其丈夫,向納粹當局密告其夫曾發(fā)表詆毀希特勒和政治當局的言論。
結(jié)果,根據(jù)1934年納粹政權(quán)的一項法令,其夫被判處死刑。
1949年,這位婦女在聯(lián)邦德國法院被指控犯有1871年《德國刑法典》規(guī)定的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的罪行。
這位婦女辯解說,她向當局告發(fā)其夫的行為是依法進行的,她并沒有犯罪。
她的丈夫是根據(jù)當時的法令被判處刑罰的。
但聯(lián)邦德國的法院堅持認為,被告所依據(jù)的法令,由于違反了基本的道德原則,因而是無效的。
另外,被告并不是心懷義務去告發(fā),而純粹是出于個人的卑鄙的目的,因此,被告的行為“違背了一切正直的人良知和正義感”。
最后,法院以這些論點為由判處被告有罪 。
從這兩則故事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就是雅典制定的“惡法”是不是有效,公民是否有遵守惡法的義務
納粹制定的法西斯的法律是不是法律
它需不要人們“忠誠地承認這個法律的效力”
這就是后世一直爭論不休的“惡法是不是法”的問題。
三、“惡法亦法”在“惡法是不是法”的問題上,筆者認同哈特“惡法亦法”的觀點。
但是我們也要明確幾個問題。
“惡法”是以什么標準劃分的
就論戰(zhàn)可以看出,哈特和富勒是以“道德”來劃分善惡法的,但是如果違背道德的法律就是惡法,那么什么叫“道德”,什么叫“違背道德”。
眾所周知,道德是約定俗成的產(chǎn)物,它沒有根本的規(guī)則,卻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在某些地方、某些時間,道德觀是不一樣的。
正像哈特所說:“也許有一天,世界上所有人類都發(fā)生了突變,那么我們現(xiàn)在所有的真理可能在一瞬間就成了謬誤……”所以,用道德來界定惡法是不妥當。
有學者說可以用盧梭的觀點,“法是公意”來界定善惡法,違反公意的就是惡法,符合公意的就是善法。
但公意就一定代表正義嗎
筆者認為不見得。
歷史上“公意”產(chǎn)生的悲劇不在少數(shù)。
不要忘了蘇格拉底是怎么被處死的,不要忘了希特勒是怎樣上臺的。
筆者倒是認為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是正確的,即用是否符合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和趨勢來界定善或惡法。
畢竟經(jīng)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jīng)濟基礎。
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必須要適應經(jīng)濟基礎的發(fā)展。
需要說明的是,承認惡法的效力并不意味著可以無視惡法造成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立法者和法律的執(zhí)行者可以通過有效的方法來改良和規(guī)避惡法的適用。
也可以通過“制定一部有溯及力的法律來懲罰她” 。
四、“惡法亦法”的意義和價值所在 首先,惡法具有程序上的正義性。
不可否認,惡法在內(nèi)容上可能是邪惡的。
但是,惡法本身又確確實實是由統(tǒng)治階級通過合理的程序制定出來的,而人民通過權(quán)力讓渡賦予了這些統(tǒng)治階級通過正當程序制定法律的特權(quán),那么人民就沒有理由不遵守。
不然,程序正義得不到保障,這必然會導致社會陷入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
僅以惡法非法為理由而不遵守法律是“踐踏自己曾經(jīng)立下了契約,是最下賤的奴才干的勾當”。
其次,不遵守惡法會帶來比惡法本身更嚴重的后果。
伯爾曼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便形同虛設”。
誠然,惡法必然會引起社會動亂,會讓良民的合法權(quán)益因此受損。
但是,不遵守惡法帶來的后果卻是更可怕的。
想象一下:當人們拒絕服從法律,當法官拒絕適用法律的時候,整個社會會陷入怎樣一個混亂和無序的局面
最后,任何人犯罪都可以以法律不公正為由拒絕遵守法律,以逃脫法律對其的制裁。
最后,惡法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的發(fā)展有著重要意義。
恩格斯曾說:“惡,是推動人類社會進步的動力。
”正因為惡法是缺失正義性的法律,它會對正常的社會秩序產(chǎn)生不利的影響,對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害,它的缺陷與不足才能更快地為人們所察覺,從而立法者和執(zhí)法者能更快地發(fā)現(xiàn)人們對于法律的不滿和怨懟來調(diào)整法律以適應社會的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