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設問,回答問題(本題10分)近現(xiàn)代西方有句名言:The glory is Greece ,the grandness is Rome(輝煌
格老秀斯、孟德斯鳩、杰里米·邊沁、薩維尼、霍姆斯、韋伯、龐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納 以下是我百度的一些節(jié)選,希望對你有幫助。
格勞秀斯,荷蘭人,近代西方資產(chǎn)階級思想先驅(qū),國際法學創(chuàng)始人,被人們同時尊稱為“國際法之父”與“自然法之父”。
其名著(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chǎn)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chuàng)性著作。
曾任律師、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蘭政治、宗教沖突而被監(jiān)禁,1621年脫獄成功,避居法國,長期從事寫作。
自1634年起任瑞典駐法使節(jié),1645年從瑞典返回時病死于途中。
他的研究范圍相當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面。
在他的法學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監(jiān)禁期間所寫的關于荷蘭古代法和羅馬法的書,名為,其他三本都是關于國際法的著作。
孟德斯鳩,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
孟德斯鳩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tǒng)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
他的著述雖然不多,但其影響卻相當廣泛,尤其是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fā)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
杰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國的法理學家、功利主義哲學家、經(jīng)濟學家和社會改革者。
他是一個政治上的激進分子,亦是是英國法律改革運動的先驅(qū)和領袖,并以功利主義哲學的創(chuàng)立者、一位動物權利的宣揚者及自然權利的反對者而聞名于世。
他還對社會福利制度的發(fā)展有重大的貢獻。
薩維尼(Savigny,F(xiàn)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國法學家。
歷史法學派主要代表,該派首創(chuàng)人G.胡果(1764~1844)的學生。
貴族家庭出身。
1800年開始先后在馬爾堡大學和巴伐利亞州蘭茨胡特大學任教。
1810年柏林大學創(chuàng)辦后他到該校任教,達30年之久,在此期間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學校長和普魯士王子的法學教師,并創(chuàng)辦歷史法學派刊物。
1842~1848年任普魯士政府的修訂法律大臣。
(1841年-1935年)出生于美國波士頓,曾加入美國聯(lián)邦軍參加內(nèi)戰(zhàn),1866年成為律師,1882年成為教授和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該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擔任大法官。
霍姆斯被公認為美國實用主義法學、社會法學和現(xiàn)實主義法學的奠基人。
他在一書中針對法律形式主義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經(jīng)驗而非邏輯”的法律經(jīng)驗論和“法律是對法院將要做什么的預測”的法律預測論,闡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則,為法官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國普通法的精神,吹響了美國法哲學的號角。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
1870年,龐德出生于美國的Lincoln。
龐德在內(nèi)布拉斯加大學(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學習植物學,分別于1888年和1889年獲得學士和碩士學位。
1889年,他到哈佛大學法學 院學習,一年后轉到西北大學法學院,在那里讀完了法律學位。
他返回內(nèi)布拉斯加州開業(yè)當律師,繼續(xù)他的植物學研究。
1898年,他在內(nèi)布拉斯加大學獲得了植物學博士學位。
羅納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 1931—— )是當代最著名、最活躍的法理學家之一。
德沃金出生于美國馬薩諸塞州,先后在哈佛學院、牛津大學和哈佛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在耶魯大學獲得碩士學位。
羅納德·德沃金被公認為當代英美法學理論傳統(tǒng)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
總的來說,德沃金所展現(xiàn)的是一種由政治自由主義指導的法理學。
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廣泛的討論,其中既有贊同者,亦有批判者。
波斯納(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來最為杰出的法律經(jīng)濟學家之一。
他將人們從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獲得利益的簡明經(jīng)濟理論和與經(jīng)濟效率有關的市場經(jīng)濟原理應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研究,為法律經(jīng)濟學的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從而對法學一般理論的發(fā)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1.請結合實際,論述西方國家法治原則的基本內(nèi)容。
(200字以上)
只能找到這些了,是法專業(yè)的。
阿佐是指Azo Porous,(1150年1230年),注釋法學派的代表人物。
西術界一般認為,現(xiàn)代西方法學的歷史淵源雖然是羅馬法學,但其直接淵源則是在中世紀意大利由波倫那大學的教師伊納留斯領導的注釋法學派。
由于注釋法學派的努力,在羅馬法學和現(xiàn)代法學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
注釋法學派(The School of Glossators),誕生于11世紀末,其創(chuàng)始人是意大利波倫那(Bologna)大學的教師伊納留斯(lrnerius,約1055年一1130年)。
而代表人物則是阿佐(Azo Porous,約1150年一1230年)和阿庫修斯(Accursius,約1182年一1260年)。
對注釋法學派作出巨大貢獻、并使該學派最終定型的是阿佐和阿庫修斯。
阿佐是巴塞努斯(伊納留斯的徒孫)的學生,畢業(yè)后成為波倫那大學的民法學教授。
他一方面繼承了其老師的主流派立場,另一方面也注意吸收以四博士之一的高塞為代表的非主流派的成果,因此,使注釋法學派在他手上達到了發(fā)展的頂點。
他關于《查士丁尼法典》和《查士丁尼法學階梯》的注釋匯編和指導書不僅在意大利,而且在整個歐洲都贏得了廣泛的聲譽,成為出庭審案者所必不可少的寶書,因而當時流行著這樣一句俗語:“不讀阿佐的書,就不能登寶殿(法庭)(Chi non ha Azo non vada a palazzo)。
事實上,在阿佐的時代,注釋法學已經(jīng)經(jīng)過了一百余年的發(fā)展,所以,各種對羅馬《國法大全》注釋的作品已是汗牛充棟,其中,有相當多的著作已經(jīng)離開了對羅馬法原著的注釋,而只是對他們老師的注釋作品的注釋,因而把羅馬法搞得更為復雜和混亂。
阿佐為了彌補這個缺陷,決心對《國法大全》進行第二次注釋。
為此,他創(chuàng)作了關于《查士丁尼法典》和《查士丁尼法學階梯》等的注釋集成。
雖然,在阿佐的作品是否帶有對其老師巴塞努斯等人的著作的剽竊這一點上,西方學者一直有爭論。
但其作品一出世,便受到了歐洲各國的廣泛歡迎這一點卻是事實。
甚至在大洋彼岸的英國,13世紀的著名法學家布雷克頓(H. D. Bracton,約1216年一1268年)的名著《關于英國的法和習慣》(Delegibus etconsuetudinibus Angliae libri quinque,1250年)中引用的羅馬法資料,大多也是阿佐的作品。
有關渴望自由的名言
有關渴望自由的現(xiàn)代詩或古詩也可以(還要寫上作者的名字)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
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
自由的目的是為他人創(chuàng)造自由。
——馬拉默德 正義和自由互為表里,一旦分割,兩者都會失去。
——富爾克 自由應是一個能使自己變得更好的機會。
——加 繆 道德是自由的保衛(wèi)者。
——斯米茨 思想的自由就是最高的獨立。
——費斯克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力。
——孟德斯鳩 一個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個公民的自由為界限的。
——《法國國民公會宣言》 為了享有自由,我們必須控制自己。
——任爾夫 沒有自由的秩序和沒有秩序的自由,同樣具有破壞性。
——西奧多·羅斯?! ∫粋€人只要宣稱自己是自由的,就會同時感到他是受限制的。
如果你敢于宣稱自己是受限制的,你就會感到自己是自由的。
——歌 德 自由不僅為濫用權力而失去,也為濫用自由而失去。
——麥奇生 如果自由流于放縱,專制的魔鬼就乘機侵入。
——華盛頓 放肆的生活,不是自由的生活。
——佚 名 甘心做奴隸的人,不知道自由的力量。
——貝 克 放棄基本的自由以換取茍安的人,終歸失去自由,也得不到安全。
——富蘭克林 如果一切都任我欲為,我會有迷失在這自由深淵之感。
——Igor Stravinsky